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戴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汉族,安徽省委党校大学学历,原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区管委会(前身为定远**园区管委会)主任、**镇党委书记,住定远县**镇**路**幢**号。被告人戴勇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戴勇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滁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勇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月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共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戴勇利用担任定远县**镇党委书记、安徽定远**区管委会主任(定远**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现金、房产、轿车等财物共计318.82613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收受、索取徐某某价值157.058239万元房产1套、价值33.28万元轿车1辆、现金34.2279万元
徐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戴勇在其承接**镇新农村开发项目、**路农贸市场项目、**区靠山路,**路等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关照,多次送给戴勇房产、现金等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0年10月,徐某某以戴勇女儿在南京上学为由,提出为戴勇在南京购买房产。2010年12月6日,戴勇约徐某某到南京看房,戴勇选定南京市浦口区**花园**小区**栋**室,徐某某刷卡为其支付定金2万元。2010年12月15日,经戴勇安排,徐某某与戴勇妻子王某丁一同到该小区售楼部,由王某丁签订了购房合同,徐某某刷卡付清余款155.058239万元。2014年1月,戴勇夫妇因害怕收受徐某某房产一事败露,筹款157万元,退至徐某某妻子栾某甲银行账户。2018年2月2日,戴勇夫妇将该套房产以368万元出售。
(二)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徐某某与戴勇、兰某某(戴勇特定关系人,下同)一起吃饭时,兰某某提出想更换车辆,徐某某借机提出送兰某某一辆大众途观轿车,戴勇予以默许。2011年10月14日,戴勇、兰某某、徐某某一起到合肥市大众4S店选车,选定一辆黑色途观轿车,由徐某某以兰某某名义支付定金1万元,并于次日付清余款32.28万元。兰某某于2011年10月18日为该车辆办理了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为兰某某。
(三)2008年8月6日,戴勇、兰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合肥市**酒店吃饭时,饭后兰某某与酒店服务员余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戴勇在拉架时致余某某受伤住院。戴勇委托徐某某解决此事,后徐某某与余某某达成和解,由徐某某支付了余某某治疗费用6.2279万元及赔偿费用12万元,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戴勇。
(四)2012年夏天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秋天的一天,戴勇三次打电话给徐某某,让徐某某给其驾驶员李某甲送3万元现金,徐某某每次均根据戴勇的安排,在定远**区管委会附近送给李某甲现金3万元,3次共计9万元,李某甲收到现金后均告诉了戴勇。
(五)2014年秋天的一天,兰某某向戴勇表示做生意缺钱。戴勇随后联系徐某某,让徐某某送给兰某某几万元。几天后戴勇约兰某某来定远,在定远**饭店吃饭时,徐某某将兰某某喊到饭店外面送其7万元现金,兰某某后将徐某某送其7万元现金的事告诉了戴勇。
二、收受杜某某现金44万元及价值7.76万元轿车1辆
杜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戴勇在其承接**镇中心小学水泥路项目、定远**区中小企业孵化园彩砖工程等项目及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关照,多次给予戴勇现金、轿车等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1年6月,戴勇、杜某某、戴某某三人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定远县**镇*路附近一出让地块来开发,由杜某某具体经办。2011年9月1日,杜某某经竞标以232万元购得该出让地块(出让宗地编号为CR2011-17号),加上此前为劝退其他竞标人所支付的8万元,共计花费240万元,戴勇等3人约定每人出资80万元,戴勇实际出资40万元,其余40万元由杜某某为其支付。
(二)2010年至2013年,戴勇在为兰某某庆祝生日时,均邀请杜某某到场,杜某某均借机当面送兰某某1万元现金作为生日礼物,4次共计4万元。
(三)2010年8月,戴勇、兰某某、杜某某在合肥吃饭时,杜某某表示将自己的轩逸轿车送给兰某某。2011年1月24日,杜某某与兰某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兰某某未付款,兰某某后将杜某某送其轿车一事告诉了戴勇。2018年12月10日,经滁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2011年1月24日的鉴定价格为7.76万元。
三、收受定远县**镇政府工作人员林某某25万元
2010年年初,林某某在被告人戴勇的帮助下,与**镇**站站长高某某共同承接了**镇**水库南二站西干渠改造工程,获利约3万元。2010年秋天的一天,林某某表示要送戴勇1万元,戴勇表示暂时先放在林某某处。
2011年8月,戴勇到定远**区任职后,林某某提出与其亲戚董某某在开发区承接工程,承诺将获利的一半送给戴勇,戴勇答应帮忙,后在戴勇安排、帮助下,董某某在开发区承接了食堂改造等工程。2012年上半年,董某某先后分给林某某30余万元利润。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林某某向戴勇表示要送其20多万元的利润,戴勇仍表示暂时先放在林某某处。2013年年底,戴勇与林某某约定共同购买定远县**小区2间门面房,同时约定戴勇的门面房由林某某代持,首付款用林某某之前表示要送的20多万元支付,不足部分由林某某对外借款。2014年1月17日,林某某出面购买门面房2间,总价239万元,其中首付共120万元。在付首付时,林某某因资金不够,曾向戴勇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目前2间门面房由林某某对外出租,用租金付按揭贷款,不足部分主要由林某某筹钱解决,双方未正式结算。林某某表示在这次共同购房过程中,其以出资为戴勇支付门面房首付款的方式送给戴勇25万元。
四、收受韦某某现金5万元
2009年10月,在被告人戴勇的帮助下,江苏扬州商人韦某某挂靠滁州市**有限公司承接了**镇西大街水泥路改造工程。2010年9月的一天,韦某某约戴勇在**镇政府门口见面,见面后在戴勇车上送戴勇现金5万元。
五、收受陆某某现金4万元
2013年上半年,安徽**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某通过妻妹栾某乙(系兰某某系远亲)找到兰某某,希望兰某某帮助其姐夫陆某某介绍监控工程,兰某某随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戴勇。后在戴勇帮助下,2013年7月陆某某承接了定远**区标准化厂房安全监控项目。2014年年初的一天,陆某某通过栾某乙送给兰某某现金4万元,兰某某收到钱后告诉了戴勇。
六、收受王某甲、朱某某、秦某某现金3万元
2010年5月,秦某某、王某甲、朱某某3人挂靠安徽**有限公司承接了定远**区安置楼工程,工程于2011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但开发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为尽快获得工程款,2011年秋天的一天,王某甲等3人商定出资5万元委托王某甲弟弟王某乙(与戴勇熟识)送给被告人戴勇,王某乙后在戴勇家门口和戴勇说了相关请求,并将3万元现金装在袋子中送给戴勇。2012年1月,在戴勇安排下,**管委会对该安置房工程款进行了结算。
七、收受李某乙存有3万元银行卡1张
2007年夏天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戴勇帮助其承接**镇政府有关安装路灯工程,原全椒县**厂负责人李某乙到**镇政府戴勇办公室送给戴勇1张存有3万元的农业银行卡,并告知其密码,后戴勇收下并将银行卡内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八、收受王某丙现金2万元
2012年9月以来,经被告人戴勇安排,安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丙的公司在定远**区承接了管委会绿化管护、**社区西片园林绿化等工程。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丙电话联系戴勇,提出送其2万元现金,戴勇在电话中安排王某丙将2万元交给其驾驶员李某甲。过了几天,王某丙联系李某甲在定远**路附近见面,送给李某甲现金2万元,李某甲后将收到王某丙2万元一事告诉了戴勇。
九、收受张某某价值0.5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1张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戴勇在其承接定远**区有关道路绿化管护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到定远**管委会一楼党员活动中心送给戴勇1张价值0.5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此卡后被戴勇日常加油使用。
案发后徐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退出涉案款157万元;李某甲于2018年11月26日退出涉案款11万元;兰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退出涉案款56.04万元;被告人戴勇妻子王某丁于2018年12月25日退出涉案款140.1991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审核报告、授权书、会议纪要、记账凭单及相关收据、发票、借条、银行业务回单等书证。
二、徐某某、杜某某、林某某、韦某某、王某乙、李某乙、陆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李某甲、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四、被告人戴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定远县**镇党委书记、定远**区管委会主任(定远**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318.8261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戴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一平、李胜利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戴勇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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