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勇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戴勇,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谈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戴勇,要求购买150元的毒品。后戴勇将用黄色餐巾纸包好的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拿到谈某某所在的南川区****栋**楼消防栓和钢管中间的夹缝中,让谈某某自取。当天14时许,谈某某再次微信联系戴勇要求购买150元的毒品,戴勇将用黄色餐巾纸包好的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1克)和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13克)拿到南川区****栋**楼电梯口交给谈某某,谈某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戴勇300元(其中包括中午所购买的150元毒品的差账)。交易完成后,戴勇在南川区***栋*楼电梯口被民警查获,并在其身上查获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净重0.53克)和4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净重0.30克)、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勇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05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封存、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1665号检验报告、南川公鉴(电物)【2020】34号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熠

                                               检察官助理 张蓝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戴勇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