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戴双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0********,蒙古族,本科文化,系内蒙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双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崔某甲办理烟草工作、研究生学历以及帮助被害人崔某甲的朋友办理税务、辅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甲共计人民币12.7万元。
2、2018年12月23日和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甲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5万元。
3、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韩某甲办理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公司行政岗位工作以及帮助被害人韩某甲的学生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呼和浩特市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民族学院辅导员等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甲共计人民币12.51万元。
4、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朱某某及其朋友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26.19万元。
5、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闫某某妹妹办理电力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8万元;2019年1月12日、1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闫某某姐姐办理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务岗位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8万元。
6、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甲办理呼和浩特供电局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万元。
7、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甲办理呼和浩特市烟草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6万元。
8、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武某甲办理包头轻工职业学院教务处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甲人民币0.37万元。
9、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乙办理蒙专行政岗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1.5万元。
10、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高某甲的哥哥高某乙办理内蒙古民族大学带编制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3万元。
1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岳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人民币0.9万元。
12、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秦某某的妻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0.7万元。
1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陆某某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2万元。
14、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爱人办理电力系统供电局直签的合同工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52万元。
15、2019年1月4日和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韩某乙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后勤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乙人民币8万元。
16、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冯某甲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甲人民币1.98万元。
17、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梁某某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98万元。
18、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投资智能餐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
19、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程某某办理铁路包西机务段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0、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甄某某办理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甄某某人民币5万元。
21、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办理河北师范大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万元。
22、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丙的女儿办理医院正式编制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丙人民币11.6万元。
23、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孙某甲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3万元。
24、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武某乙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乙人民币8万元。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武某乙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乙人民币2万元。
25、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乙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行政岗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4.5万元。
26、2018年10月20日和10月2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乙、孟某甲的亲戚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后勤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万元,骗取被害人孟某甲人民币2万元。
27、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赵某甲办理民族大学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2万元。
28、2018年9月30日、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叶某某办理包头市青山区供电局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4万元。
29、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卢某甲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甲人民币5万元。
30、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吕某甲亲戚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保卫处工作和信用社信贷员、柜员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甲共计人民币7万元。
31、2019年2月24日、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韩某丙办理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务处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丙人民币6万元。
32、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丙办理赤峰学院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5万元。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丙的男朋友王某丁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7.5万元。
33、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办理内蒙古农业大学行政岗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万元。
34、2019年3月18日、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丙办理春华水务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0万元。
35、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褚某某办理城发热力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褚某某人民币0.75万元。
36、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冯某乙办理辅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乙人民币8万元。
37、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赛罕区税务局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万元。
38、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戊办理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务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5.5万元。
39、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申某某办理本科学历为由,骗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1.5万元。
40、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霍某甲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霍某甲人民币7万元。
4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戴双江以投资智能餐柜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任某甲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3.45万元。
43、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乙承包内蒙古财经大学食堂档口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0.7万元。
44、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曙某某办理内蒙古民族大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曙某某人民币4万元。
45、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韩某丁的亲戚和朋友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丁共计人民币22万元。
46、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姚某某朋友的孩子办理呼和浩特市某税务局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万元。
47、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丙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0.8万元。
48、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徐某某办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万元。
49、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包某某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5万元。
50、2018年7月24日、2018年9月28日和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高某丙及其妹妹办理包头轻工学校和呼市烟草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丙共计人民币19万元。
51、2019年4月8日和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任某乙办理呼市某大学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乙人民币2.5万元。
52、2018年4月16日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高某丁办理学校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丁人民币5万元。
53、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贺某甲办理辅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甲人民币4万元。
54、2019年4月19日和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杜某某及其亲戚办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辅导员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
55、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臧某某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臧某某人民币0.5万元。
56、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丙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5万元。
57、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丁某甲办理呼和浩特市民族学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甲人民币1万元。
58、2019年4月21日和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丁的弟弟和外甥办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和内蒙古财经学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7万元。
59、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己办理渤海银行呼和浩特支行行政文员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人民币1万元。
60、2019年4月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丁办理呼和浩特市职业学院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丁人民币2万元。
61、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庚办理内蒙古民族大学辅导员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人民币1万元。
62、2019年4月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邢某某办理呼和浩特市职业学院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万元。
63、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丙办理供电局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5万元。
64、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丁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后勤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8万元。
65、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谢某某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29万元。
66、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同被害人孟某乙合伙承包内蒙古大学南校区食堂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乙人民币13.8万元。
67、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曹某甲办理内蒙古农业大学后勤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5万元。
68、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戊办理地铁调度员工作岗位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2.5万元。
69、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杨某甲办理内蒙古民族学院辅导员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
70、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贾某甲办理内蒙古民族学院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甲人民币1万元。
71、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丁某乙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乙人民币1万元。
72、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丁办理内蒙古民族学院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万元。
73、2019年1月29日和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郗某某的孩子办理春华水务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郗某某人民币8.5万元。
74、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贺某乙妻子杨某乙办理呼市税务局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乙人民币1万元,以能帮助被害人贺某乙办理无息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乙0.73万元。
75、2019年3月18日和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赵某乙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万元。
76、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辛办理烟草公司行政岗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辛人民币5万元。
77、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崔某乙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乙人民币1.5万元。
78、2019年3月9日和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贾某乙办理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行政岗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乙人民币6.5万元。
79、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双某某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团委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双某某人民币4万元。
80、2019年3月11日和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丁办理攸攸板镇派出所辅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3万元。
81、2019年3月11日和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薛某某办理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8万元。
82、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云某某办理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辅导员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云某某人民币3.5万元。
83、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14日和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曹某乙的妹妹办理赤峰供电局、赤峰学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乙共计人民币10万元。
84、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贾某丙办理呼市地铁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丙人民币7万元;2019年3月29日、2019年3月31日以能帮助被害人贾某丙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丙人民币0.8万元。
85、2018年11月19日和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斯某某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斯某某人民币7万元。
86、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尚某某办理呼市地铁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10万元。
87、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戊办理回民区供电局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戊人民币5万元;2019年4月10日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戊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戊人民币0.6万元。
88、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戊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3.5万元。
89、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霍某乙办理民族学院辅导员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霍某乙人民币0.5万元。
90、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丁某丙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丙人民币1.98万元。
91、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孙某乙办理民族学院辅导员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1万元。
9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郝某某办理呼市地铁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5万元。
93、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赵某丙的对象张某己办理乌兰察布机场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丙人民币6万元。
94、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乌某某办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乌某某人民币0.5万元。
95、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己的女儿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人民币4.3万元。
96、2019年4月16日和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石某某办理内蒙古农业大学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5万元。
97、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邹某某办理呼铁局乘务员岗位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5万元。
98、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戊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戊人民币3.6万元。
99、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庚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学术硕士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庚人民币6万元。
100、2019年3月8日和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戊人民币2万元。
101、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任某丙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丙人民币3.5万元。
102、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庞某某办理呼市地铁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庞某某人民币1万元。
10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姜某某的儿子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6万元。
104、2019年3月17日和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戴双江以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忻某某人民币1.5万元。
105、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壬的爱人办理呼市烟草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壬人民币2万元。
106、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庚办理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辅导员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人民币2.5万元。
107、2018年10月21日和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癸办理内蒙古财经大学内勤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癸人民币4万元。
108、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吕某乙办理专升本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乙人民币2万元。
109、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时某某办理创业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时某某人民币0.83万元。
110、2019年4月5日、2019年4月7日和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吴某某的六位亲属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
111、2019年4月14日和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卢某乙的弟弟办理呼和浩特市供电局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乙人民币7.9999万元。
112、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戴双江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辛办理内蒙古工业大学行政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收据,欠条,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双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8.57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秀玲
助理检察员:杨晓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戴双江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14册和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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