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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启杰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8〕447号

被告人戴启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启杰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戴启杰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投注赌博网站及个人挥霍,虚构其身份为“名校贷”、“人人分期”网贷平台的代理,以“刷单冲业绩”可给予好处为由,先后让左某某、徐某某、陈某甲、戴某某、严某某、茆某某等6人,以个人名义在上述网贷平台上申请借款,并将借得的款项转至被告人戴启杰个人账户。

被告人戴启杰以虚构的代理身份,请茆某某为其找人在上述平台上申请借款以“刷单冲业绩”,并许诺给予茆某某好处。茆某某先后为戴启杰找了其同学陈某乙、袁某某、陈某丙、倪某某、赵某某、陈某丁、张某某等7人,请他们帮忙向上述网贷平台申请借款。该7人将以自己名义借得的款项分别转账给了茆某某,茆某某又将收到的全部款项转账至被告人戴启杰账户。

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戴启杰共骗得人民币107392.26元,并将所骗得的款项用于投注赌博网站参与赌博以及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戴启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左某某、徐某某、茆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戴启杰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启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启杰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阳

2018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戴启杰现住射阳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86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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