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5〕1624号
被告人戴启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2011年7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8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启辉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6日、2015年6月19日、2015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戴启辉使用虚假的其与广州**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以及《广州**园区管理细则》各1份,谎称其于2013年1月1日向广州**农业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广州**区域内B3地块中的11.17亩,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已一次性付清该地块的租金45万元,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同日,被告人戴启辉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将上述B3地块的经营、管理、使用权转租给被害人陈某某。2014年5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284800847********分四次共转账人民币20万元到被告人戴启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36020********。2014年10月,被害人陈某某前往该地块收取租金时发现被骗,同时发现被告人戴启辉已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被告人戴启辉的户籍材料以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1份;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提交的被告人戴启辉与广州**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以及《广州**园区管理细则》各1份;被告人戴启辉与被害人陈国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被告人戴启辉对上述合同的确认;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网银交易流水1份;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戴启辉的银行开户资料 交易记录;证人方某某提交的广州市**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广州**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以及《广州**园区管理细则》各1份以及广州市**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2份;被告人戴启辉的供述;情况说明2份。
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戴启辉与被害人朱某某煜签订《抵押借款合同》1份,以一辆大众途锐小汽车作抵押,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同日,被害人朱某某煜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261903********分三次共转账112800元至杜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36020********。后被告人戴启辉以将该车变卖给被害人朱某某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该车及相应证件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走不还。
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戴启辉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11万元,以一辆丰田霸道2700型小汽车、马自达6作抵押。同日,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261903********分三次共转账101199元至被告人戴启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36020********。后被告人戴启辉以借上述车用为名,将上述车辆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走不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1份;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对被告人戴启辉的辨认;证人梁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提交的借款借据3份、抵押合同1份;被害人朱某某提交的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付款)凭证7份;临时行驶车号牌查询资料复印件等;中国民生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1份;被告人戴启辉对被害人朱某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2份;涉案马自达小汽车、丰田小汽车的信息资料查询各1份;被告人戴启辉的供述。 情况说明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启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启辉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戴启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5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戴启辉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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