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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天爱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戴天爱,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7********,汉族,本科文化,原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天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天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起,被告人戴天爱利用其担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朱某甲信任,虚构不存在的内购理财产品,采用虚假操作方式使被害人先小额获利,再诱使被害人周某某、朱某甲分多次转给被告人戴天爱分别共计人民币124350元、722121元(以下币种相同)。后被告人戴天爱通过伪造转账凭证、谎称银行系统故障转账不成功、公司系统升级无法赎回理财产品等各种虚假理由拖延还款。至案发,被告人戴天爱分别尚有4.5万元、22万余元未返还被害人周某某、朱某甲。

2018年12月,被告人戴天爱在骗取多人钱款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了解到其客户被害人朱某乙有一笔巨额闲置资金,遂以上述同种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乙171万余元,后通过伪造转账凭证、虚构银行系统故障等理由拖延还款。至本案案发,尚有128万余元未返还被害人朱某乙。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戴天爱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戴天爱分别向被害人周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推荐其虚构的短期理财产品,并谎称系内购产品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给戴个人账户,后通过伪造转账凭证等方式拒不还款等事实。

2.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证明被告人戴天爱骗取被害人钱款金额情况。

3.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明被告人戴天爱虚构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钱款,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等事实。

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凭证等,证明2018年4月25日,戴天爱将其名下位于崇明区44.65平米房产出售给罗某某用于抵扣朱某甲钱款的事实。

5.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戴天爱的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其无前科劣迹。

7.被告人戴天爱的供述,证明其虚构内购理财产品让被害人周某某、朱某甲转账给其个人账户,骗取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后其因债务增多遂以上述同种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乙钱款用于在其他被害人之间周转及个人消费,并通过伪造转账凭证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等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天爱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天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天爱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天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天爱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楚昊

检察官助理 路艳妮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戴天爱现被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法律援助律师:朱歆,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1348242****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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