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孔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6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孔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戴孔林在本市白云区龙归瑚琏直街16号一楼大堂,盗走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远方牌男装两轮摩托车1辆。经认定,上述摩托车价格人民币2388元。
(二)2019年11月19日3时许,戴孔林在本市白云区永兴村大份街7巷6号门前,盗走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
(三)2019年11月20日凌晨,戴孔林在本市白云区瑚琏直街21号,盗走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太阳牌男装两轮摩托车1辆。
(四)2019年11月22日凌晨,戴孔林在本市白云区十大份街100号附近,欲盗窃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豪江牌男装两轮摩托车1辆,未能得手。经认定,上述摩托车价格人民币2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孔林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孔林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孔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戴孔林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两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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