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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尚伟、段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庄**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建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尚伟,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0********,汉族,本科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句容市**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戴尚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镇江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总监,住南京市玄武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苑**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戴尚伟、张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8月30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7月15日、9月27日两次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30日、8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段某某组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后于2014年10月组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邺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和建邺分公司成立后,以销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预付储值卡为名,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年利率12-1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截至2017年8月,南京分公司和建邺分公司累计向3000余人吸收资金5.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于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任南京分公司、建邺分公司总经理,参与吸收资金1.9亿余元;被告人戴尚伟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任建邺分公司总经理,参与吸收资金91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任建邺分公司总经理,参与吸收资金27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先后任建邺分公司业务员、五部经理、总监、副总等职位,参与吸收资金3700余万元。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带领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戴尚伟;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人事任命通知、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龚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戴尚伟、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戴尚伟、张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戴尚伟、张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莹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戴尚伟、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玄武区**城**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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