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尚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戴尚兵酒后驾驶其冀GD****号小型轿车从龙关镇回炮梁乡,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关镇农机加油站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戴尚兵血液酒精含量为550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抽取的戴尚兵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114.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全国常口数据查询、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戴尚兵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尚兵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尚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戴尚兵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建国
检察员:韩桂亮
附:
1.被告人戴尚兵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乡**村**街**号,联系电话:1329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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