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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尚兵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尚兵,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号,2017年7月24日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尚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戴尚兵酒后驾驶其冀GD****号小型轿车从龙关镇回炮梁乡,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关镇农机加油站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戴尚兵血液酒精含量为550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抽取的戴尚兵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114.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全国常口数据查询、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戴尚兵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尚兵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尚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戴尚兵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国

检察员:韩桂亮

2019年1211

附:

1.被告人戴尚兵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乡**村**街**号,联系电话:1329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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