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戴尚兵,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初中,****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道**村道**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楼。曾因吸毒和诈骗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尚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戴尚兵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QQ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7月份,被害人王某某想与被告人戴尚兵结束恋爱关系,被告人戴尚兵遂在微信上给被害人王某某发“内心已经到了想杀人的地步”、“明天就是人生最后的一天”、“明天要么你死要么我死”、“我砍过人,也关过两年”等语言,还在微信朋友圈发“你们有过恨之入骨吗?”并配砍刀图片。2020年07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戴尚兵饮酒后来到长沙市雨花区**国际楼下找被害人王某某见面沟通。沟通未果后,被告人戴尚兵再次饮酒,并在长沙市雨花区步步高超市内的刀具区域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走到被害人王某某的工作的**国际***店,持刀向被害人的同事胡某逼问被害人的去向,在看到被害人后,被告人戴尚兵持刀追上被害人,在被害人背部、臀部、后某某、左某某、面部、手臂等处连续捅刺了十余刀,导致被害人王某某身体12处软组织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戴尚兵行凶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在车上告知司机自己杀了人,后经出租车司机劝解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照片;2.户籍材料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戴尚兵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书;7.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尚兵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尚兵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戴尚兵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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