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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尤坤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68号

被告人戴尤坤,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派出所**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19年7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尤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8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戴尤坤行至瑞安市陶山镇陶峰村白龙殿附近居民楼下(即陶峰村老人中心旁边的弘景宾馆处),窃取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自行车。事后,销赃得款数十元。 

2.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戴尤坤行至瑞安市陶山镇花园底村瑞枫小区3幢,窃取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3幢楼下仓库内的一辆山地自行车。事后,销赃得款数十元。  

3.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戴尤坤行至瑞安市陶山镇花园底村瑞枫小区3幢,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3幢楼下仓库内的一辆自行车。事后,销赃得款数十元。

4.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戴尤坤行至瑞安市陶山镇河南村新南小区,窃取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小区楼梯间的一辆自行车。事后,销赃得款数十元。

被告人戴尤坤于2020年7月23日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村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尤坤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尤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尤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尤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尤坤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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