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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峰、张华伟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戴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栋**座**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因赌博,于2012年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罚款200元、收缴赌资15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经复议,该院于2019年7月26日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华伟,男,1982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2********,汉族,大专肄业,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号)。因嫖娼,2014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峰、张华伟分别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20年4月17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20日、5月9日以戴峰、张华伟涉嫌诈骗罪,分别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该案诉讼标的为1300余万元,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为由,将戴峰涉嫌诈骗案、张华伟涉嫌诈骗案退回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同日,该院将戴峰涉嫌诈骗案、张华伟涉嫌诈骗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将戴峰涉嫌诈骗案、张华伟涉嫌诈骗案合并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被告人戴峰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车某某虚构把资金放贷给江西**学院等大学教师从中获利的事实,指使被告人张华伟、陈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学校领导、院长,伪造借款教师名单的方式骗取车某某的信任,收取车某某的资金并承诺给付利息。实际收取车某某的钱款挥霍于夜总会消费、购买豪车、包养情人、购置房产等,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支付利息,后资金链断裂。张华伟明知戴峰无偿还能力,在车某某面前冒充江西**大学学工处处长帮助戴峰获取车某某借款,并获得和戴峰一起在夜总会消费、向戴峰借款的好处。经江西中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截止2019年2月22日,戴峰未返还车某某款项为人民币13923994元。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戴峰在南昌市高新区**广场**座**室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张华伟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戴峰、张华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峰、张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923994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戴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华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华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莉

检察员助理:万怡佳

2020年611

附:

1.被告人戴峰、张华伟现分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2号、2区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查封被告人戴峰、其妻子和父母名下宝马3系小车、本田艾立绅、奥迪Q7、奔驰汽车各一辆;房产四套。查封王某某名下宝马汽车一辆;浙江**汽车租赁公司南昌分公司名下东风日产汽车一辆;李某某名下房产一套。

4.被告人张华伟《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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