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戴建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0月15日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建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戴建雄在安化县平口镇自己的租房里先后四次容留伍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戴建雄容留并伙同伍某某在其位于平口镇公租房301室的租房客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第一次的几天后,被告人戴建雄容留并伙同伍某某、刘某某在其位于平口镇公租房301室的租房客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戴建雄容留并伙同伍某某、刘某某在其位于平口镇公租房301室的租房客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戴建雄容留并伙同伍某某、刘某某在其位于平口镇公租房301室的租房客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戴建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戴建雄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建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建雄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戴建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戴建雄具有累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智星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戴建雄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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