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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开杨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7〕367号

被告人戴开杨,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7月5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开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1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戴开杨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将本案上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O日14时许,被告人戴开杨将被害人卞某甲带到位于其租住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公寓**房内。被告人戴开杨因与被害人卞某甲的姑姑卞某乙发生矛盾而心怀怨恨,遂于2017年6月1O日16时许用手将卞某甲掐死。随后被告人戴开杨先把被害人卞某甲的尸体装入一个PUC袋,再将其用一条电视输入线绑在一辆摩托车后座上。之后,被告人戴开杨骑摩托车前往花都区芙蓉嶂芙源路路边一斜坡处进行抛尸。2017年6月23日,经被告人戴开杨指认,侦查人员在前述地址找到了被害人卞某甲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卞某甲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PUC袋、摩托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戴开杨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开杨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开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鹤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戴开杨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 4册,光盘5张。

3、鉴定人和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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