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戴开长,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乡**村**组。被告人戴开长曾因盗窃,于2010 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曾因盗窃,于2010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18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1日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9日释放。被告人戴开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开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戴开长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戴开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开长,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开长于2019年12月7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路**号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某某服饰毛衫专卖店,采用翻窗的方式入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80余元和羽绒服1件、棉衣1件、毛衣3件。
被告人戴开长于2020年1月10日上午,至苏州市吴中区金浜72号楼房下面楼梯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和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追缴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戴开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开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戴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戴开长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开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开长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开长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开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 媛 媛
2020年5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戴开长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