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戴恒勋,小名“杨五”,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芝罘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9日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恒勋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戴恒勋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淘宝网,从微信昵称为“不沉之舟”人员以及淘宝店铺名称为“溪边春光”等商家处购买丝印台、丝印网、晒版机、扫描仪、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烫印机、凹凸钢印机、证券纸、防伪油墨、白水印、黑水印、炎黄等用于伪造人民币的工具及材料,自行购买打印机、计算机等在其位于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采用先将真币扫描进电脑调色制作假币电子模板、抠图制作防伪标识、头像,将前述模板使用证券纸打印制作假币半成品,后通过制造凹凸感、烫金等进行再加工的方式制造假人民币。
2018年7月25日11时许,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民警在戴恒勋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扣具备完整人民币特征纸币合计159张,其中50元面额纸币3张,100元面额纸币156张,票面金额合计15750元,查扣仅单面打印的100元面额纸币合计1683张,票面金额合计168300元,另查扣戴恒勋用于制造假币的打印机、模具、油墨等作案工具。经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鉴定,前述纸币均为伪造机制假币。戴恒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恒勋伪造人民币,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恒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戴恒勋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镇**村**组**号,电话:1898278****;
2、案卷材料四册、散页五页、光盘十张、硬盘两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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