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戴成明,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0********,汉族,大专文化,原盐城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成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戴成明以其名下盐城市**有限公司为名,虚构“阜余城西农贸市场”项目, 骗取江苏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补助资金人民币 20万元。被告人戴成明将其中43950元给了原射阳县**镇**中心的王某某(另案处理)。2012年2月18日,王某某将43950元通过原射阳县**镇**中心会计刘某某上交原射阳县阜余镇财政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成明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 进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戴成明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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