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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攀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戴攀,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队,现租住武汉市江夏区**开发区**商务酒店**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7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吸毒,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至24日间,被告人戴攀多次向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还多次容留其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戴攀在其租住的本区**开发区**商务酒店**号房间内,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后提供吸毒工具容留谈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20年3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戴攀在上述房间内,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后提供吸毒工具容留谈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3、2020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戴攀在上述房间内,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后提供吸毒工具容留谈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至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戴攀及吸毒人员谈某某抓获,并从该房间桌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1颗。

经称重,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重6.66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戴攀及谈某某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戴攀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攀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攀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芬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戴攀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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