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文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9********,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5年1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80元,2017年3月28日被释放。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文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戴文军到天津市河西区红霞里小区,以暴力撞门手段进入该小区**门**号被害人叶某某家中,窃取OPPO牌手机一部。后将赃物藏匿于其母家中。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2019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戴文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文军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 案发现场附近视频监控录像;
8.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文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文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文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志伟
代理检察员: 徐云帆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戴文军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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