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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方针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戴方针,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12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2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95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81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12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102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62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罪于201991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10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戴方针在乐清市**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后拆走车内5只电瓶,将车架弃于翁垟街道六池路池塘边,现电瓶三轮车车架已由被害人赵某某找回。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343元。

2.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戴方针在乐清市翁垟街道**村**路**号**酒楼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后拆走车内5只电瓶,将车架弃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和纬十七路路口附近,现电瓶三轮车车架已由被害人刘某某找回。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前科核实证明、现场照片、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图示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方针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方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方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方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方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赃物已部分追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方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王乐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戴方针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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