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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晓军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戴晓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戴晓军曾因盗窃,于2007年7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8年5月14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戴晓军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晓军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

2019年3月,被告人戴晓军虚构为林某某办理残联补贴的事实,以林某某的名义申办一张尾号为0367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并以需要将该卡邮寄至残联为由,实际控制该信用卡。2019年4月7日至8日间,被告人戴晓军冒用林某某名义,透支消费该信用卡内人民币共计1999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消费记录、签购单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宁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戴晓军的供述和辩解。

二、盗窃

2019年3月,被告人戴晓军虚构为林某某办理残联补贴的事实,并以补助将打入支付宝为由,帮助林某某注册林某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从而掌握该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后被告人戴晓军陪同林某某到银行领取信用卡时,获取了林某某名下尾号7163 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号。随后被告人戴晓军在自己手机上使用林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绑定该借记卡,并于2019年4月8日至6月30日间,盗刷被害人林某某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4273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截图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宁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戴晓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晓军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晓军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晓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19126

附:

1. 被告人戴晓军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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