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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景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870号

被告人戴景聪,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告人戴景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景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戴景聪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景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景聪于2019年3月份期间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多次通过提供公司对公账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得赃款转换为现金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并安排人员帮忙取现。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7日,江阴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诈骗被骗人民币857000元。同日,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人戴景聪控制的**贸易有限公司账号,再通过江苏**数据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盈通支付账户,将人民币856000余元分多次转账至吕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名下的多张银行账户,被告人戴景聪指示吕某某、林某某等人帮其取款,并给予二人好处。

2.2019年3月8日,安徽省池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诈骗被骗人民币263.5万元。其中人民币99.9转入被告人戴景聪控制的**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其中的人民币87.9万通过江苏**数据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盈通支付账户分多次转账至戴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名下银行卡内,被告人戴景聪指示戴某甲、张某甲帮其取款。

3.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张某乙因诈骗被骗人民币386630元。其中人民币15万元转入被告人戴景聪控制的**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再通过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盈通支付账户将其中的人民币77036元先后两次转账至戴某乙(另案处理)银行内,被告人戴景聪指示戴某乙帮其取款。

案发后,被告人戴景聪家属退赔被害单位江阴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王某某、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戴景聪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景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景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提供资金账户的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戴景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景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戴景聪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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