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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吴某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111971********,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关**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I11990********, 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4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帅,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8031995********,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撤销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 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机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尧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9251992********,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郑尧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021996********,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被镇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回族,1988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111988********,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小区**号**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111994********,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021994********,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11021984********,镇江**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号**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许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收案。2020年2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戴某某注册镇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营范围是房产中介,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戴某某将公司内部分为业务部和催收部,由业务部员工负责介绍借贷业务,催收部员工负责对未按期还款的客户上门要债。业务部员工有:被告人许某某、朱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催收部员工有:被告人吴某甲、朱某甲、郑尧成、王帅、夏某某。2018年8月,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甲、朱某甲、郑尧成、王帅、夏某某、许某某、朱某乙、刘某甲、王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戴某某等人对未按时还款的客户以喷油漆、堵锁眼、摆花圈等“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被告人戴某某的安排下,催收部的员工共上门催收18次。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上门催收13次,被告人王帅上门催收5次,被告人朱某甲上门催收5次,被告人郑尧成上门催收4次,被告人夏某某上门催收4次。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公司会对未按期还款的客户采取“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仍介绍相关业务2次。被告人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明知**公司会对未按期还款的客户采取“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仍介绍相关业务各1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 2018年8月,被害人杨某某通过被告人朱某乙向被告人戴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在杨某某未按期还清借款的情况下,2018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朱某甲、郑尧成、王帅、夏某某到杨某某位于丹阳市**村**号**单元**室的住处,采用喷油漆的方式要债1次,杨某某仍未还款。

2. 2018年8月,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且黄某某的汽车上被安装了GPS,在黄某某未按期还清借款的情况下,2019年1月,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先后3次到黄某某及其丈夫位于扬中市**路**幢**室和扬中市**镇**村**组**号的住处,采用喷油漆、摆花圈的方式要债,黄某某仍未还款。

3. 2018年10月,被害人冯某甲通过被告人王帅向戴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在冯某甲未按期还清借款的情况下,2018年11月,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朱某甲、郑尧成、王帅、夏某某先后2次到冯某甲位于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的住处,采用喷油漆的方式要债,随后冯某甲的父亲冯某乙帮冯某甲还款18400元。

4. 2018年10月,被害人王某乙向被告人戴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在王某乙未按期还清借款的情况下,2019年1月,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先后7次到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丙位于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的住处,采用喷油漆、堵锁眼、摆花圈、砸摄像头、拉电闸的方式要债,王某乙仍未还款。

5. 2018年10月,被害人袁某某通过被告人许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许某某上门认门以确定袁某某的住址,在袁某某未按期还清借款的情况下,2019年1月,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朱某甲、王帅到袁某某镇江市丹徒区**村**号的住处,采用喷油漆、堵锁眼的方式要债1次,袁某某仍未还款。

6. 2018年11月,被害人吴某乙通过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告人戴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在吴某乙未按期还清借款的情况下,2018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安排由被告人刘某甲带路,带着被告人朱某甲、郑尧成、王帅、夏某某到被害人吴某乙位于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的住处,采用喷油漆的方式要债1次;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到被害人吴某乙的父母位于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的住处,采用喷油漆的方式要债1次。随后被害人吴某乙的男朋友张某某帮吴某乙还款5万元。

7. 2018年12月,被害人潘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向戴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许某某上门认门以确定潘某某的住址,在潘某某未按期还清借款的情况下,2018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先后2次到潘某某位于扬中市**小区**单元**室的住处,采用喷油漆、堵锁眼的方式要债,潘某某仍未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夏某某、朱某乙、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戴某某、王帅、朱某甲、郑尧成、许某某、刘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2. 证人顾某某、莫某某、徐某某、陆某甲、魏某某、陆某乙、王某丁、卜某某、蒋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冯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吴某乙、潘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许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被告人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被害人冯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6. 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8月,被害人黄某某向戴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且黄某某的汽车上被安装了GPS。后在黄某某未按期还清借款的情况下,2018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以扣押黄某某的汽车为要挟,迫使被害人黄某某交纳23000元的罚款。

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吴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许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许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戴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许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许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帅、郑尧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夏某某、朱某乙,王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王帅、朱某甲、郑尧成、许某某、刘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许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云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王帅、朱某甲、郑尧成、夏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朱某乙、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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