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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奉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居委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奉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新化县水车镇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从李某乙、曹某某、阳某某、罗某某等人处以当面报单或者打电话报单的方式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将码单报给被告人奉某某、张某某(待查)等人,其中报给奉某某90余万元,戴某某从中抽水获利2万余元。奉某某在2014年至2016年8月份期间从戴某某、李某甲、卢某某等人处收购码单共90余万元,从中抽水获利5万余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奉某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奉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二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自首情节可以认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奉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长接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其处所;(联系电话:戴某某1524386****;奉某某1538634****)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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