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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孙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回族,大学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本市北辰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河北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坻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5********,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本市东丽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河北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3********,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本市南开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山东省聊城市****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白某某、夏某某、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1月2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间,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街**路与**道交口**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常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领导公司业务人员以随机拨打电话、发布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等方式吸揽资金。截至案发,共向一百七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000余万元。

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向王某乙、陈某乙等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000余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向于某某、白某某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0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向李某某、高某甲等四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000余万元。

被告人白某某在担任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向王某丙、高某乙等二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向辛某某、赵某某等四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向崔某某、杜某某等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被告人戴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白某某、夏某某、薛某某均于2019年7月22日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白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夏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万元,被告人薛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等十六名证人的证言、同案犯王某丁、徐某某的供述;

2、二百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登记材料、居间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戴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白某某、夏某某、薛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白某某、夏某某、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白某某、夏某某、薛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骆成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240****;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295****

2、侦查卷七十五册、补充卷三册、补充材料四页。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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