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曾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0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高新区**社**号附**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曾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戴某某从他人处租赁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窝凼重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设立印刷用模板加工作坊,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受戴某某的雇佣,从事具体的腐蚀、浸泡、刷洗锌板或铜板等印刷用模板加工活动;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在戴某某不在厂内时负责作坊的日常管理。2017年至2020年4月3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曾某某等人将制模板的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铜、锌等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事先设置的暗管和直接倾倒至洗手池的方式先排入卫生间化粪池内,而后再排入市政管网内。2020年4月3日,上述加工作坊被查获。经监测,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相连的3#腐蚀机内废水总铜浓度3.14X104mg/L(超标15700倍)、总锌浓度262 mg/L(超标52.4倍)、总镍浓度26.6 mg/L(超标26.6倍); 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相连的4#腐蚀机内废水总锌浓度4.24X104 mg/L(超标8480倍); 1#腐蚀桶内废水总锌浓度1.15 X103mg/L(超标230倍)、总铜浓度3.91mg/L(超标1.95倍); 2#腐蚀桶内废水总铜浓度3.7mg/L(超标1.85倍)、总锌浓度559mg/L(超标111.8倍)。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戴某某、曾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污水采样原始记录、扣押决定书、人防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测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镍、锌、铜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曾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济

检察官助理:李 欢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联系电话1390830****;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高新区**社**号附**号,联系电话1869660****;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