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绰号俊妹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住湘潭县**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村**组,住湘潭县**村**组。2015年3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武某某(已判刑)委托郭某某(已判刑)在湘潭市雨湖区**酒店开房打麻将,并要其在麻将机上安装作弊设备,通过此种方式诈骗他人财物。随后,郭某某联系被告人齐某某(已判刑)在**酒店预订1319房间,并要其在麻将机上安装麻将机作弊设备。后齐某某联系李某某、戴某某在**酒店1319房间安装麻将机作弊设备,并将麻将机作弊设备的遥控器交给武某某。2019年8月31日19时至次日4时许,武某某邀约周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在**酒店1319房间内打麻将,期间,武某某在郭某某、齐某某的指导下操控麻将机作弊设备,以打麻将的方式诈骗彭某某、陈某某共计18400元。案发后,武某某通过其丈夫龙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10000元。武某某、郭某某、齐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8400元,诈骗所得的18400元已经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通过打麻将方式诈骗财物,仍然帮助他人安装麻将机作弊设备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戴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戴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两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周省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湘潭县**楼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湘潭县**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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