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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李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路**巷**弄**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城**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戴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商街**棋牌室内,以每局麻将抽头100元人民币的方式盈利,共计抽头人民币32.8万余元。

2019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棋牌室将被告人戴某某抓获。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湖墅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账单等;

2.证人章某某、华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建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共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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