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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沈某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53********,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戴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约定以人民币4万2千元(已支付3万2千元)购得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大闸南200米二河东岸的杨树,戴某某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该片杨树,经鉴定,戴某某滥伐分的林木株数为72株,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37.7448立方米,后戴某某将滥伐的所有林木分两次卖给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在明知戴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花费人民币2万8千元向戴某某收购其滥伐的林木.被告人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现已退还。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3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戴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淮阴区林业站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收购明知系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沈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明璐

检察官助理:赵承斌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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