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小不点”,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住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号,2002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3月19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2016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逮捕;2019年6月28日,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三个月,2019年7月25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老祥鼓”,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江山市凤林镇**村**街**号,2010年4月1日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2016年2月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9年6月28日,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三个月,2019年7月25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江山市**路**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2011年1月19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2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广丰区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3月6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5月30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3日;2015年6月4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2017年1月20日因吸毒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江西省玉山县**镇**号,2019年1月10日因赌博被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9年6月28日,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三个月,2019年7月25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车某某,绰号“老虎”,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住江山市廿八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山市凤林镇**村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4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2016年9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农民,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山市贺村镇贺福路**号(户籍地江山市贺村镇**村**号),2007年5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6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6日,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山市凤林镇**村**路**号,2011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5年7月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2015年8月15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月2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7日,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逮捕,2019年6月28日,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三个月,2019年7月25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绰号:“花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栋**单元**号,2006年5月3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0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5年4月25日,因赌博被玉山县公安局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2月9日,因赌博被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900元;2016年8月7日因赌博被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8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根,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住江山市贺村镇贺康路出租屋(户籍地江山市凤林镇**村**号),2013年12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区**号(户籍地为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村**号),2009年4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9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3月17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3月10日,因结伙殴打他人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元宵节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与章某某(另案处理)、“长毛”(另案处理)在江山市贺村镇永兴坞村莲心路35号、江山市凤林镇茅坂村茅坂山山脚下的一间房屋门口合伙开设赌场3次。
后“长毛” 退出合伙,王某某又与戴某某、周某丙(另案处理)、管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丁(另案处理)五人为一伙,称“江山派”;章某某为称“江西派”;两派成员决定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所得扣除开支后由双方平分,“江山派”成员再进行平分。
2019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上述人员开始合伙开场。第二场时,原在赌场负责抽头的田某某(另案处理)加入“江山派”合伙开场。赌场一直开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除四五天未开外每天下午开设一场,3月23日晚加开了一场。
被告人管某某、胡某某等人负责抽头,被告人祝某乙、肖某某、周某甲、车某某、黄某甲、夏某某(已死亡)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等人望风。被告人程某甲组织参赌人员来赌场赌博,并收取相应好处费,被告人祝某甲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并望风,从中收取好处费,
2019年3月29日,因胡某某、肖某某被抓获,章某某、周某丙、王某某、田某某、戴某某退出合伙。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间(4月5日未开),管某甲、周某丁仍然每天下午开设赌场,管某某、周某乙、周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在场内抽头。
上述赌场每场抽头获利约8000元。
赌场开设在下列地点:
(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赌场地点:
1.东阳乡龙溪村新安家庭农场门口;
2.东阳乡龙溪村陈村2号;
3.东阳乡清塘村荷竹57号;
4.东阳乡湖口村一个地磅处前面100米左右的房子门口;
5.东阳乡社后村山羊基地;
6.吴村镇胜利村外张源傅某某住处;
7.吴村镇胜利村外张源40号;
(二)福建浦城县官路乡姚宅村境内赌场地点:
上巾竹40号、直垄1号、直垄2号、沙排一座高速高架桥底、杉树蓬14号、资圣65-1号、资圣9号、资圣12号、资圣13号。
(三)衢州市境内的赌场地点:
江山市贺村镇永兴坞村莲心路35号、凤林镇茅坂村茅坂山山脚下的一间房屋门口、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直力村直坞大蛟塘水库附近的一座废弃房子。
另,2018年9月初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与周某丙、周某丁三人合伙在上饶市广丰区东阳乡的后阳村、管村村、龙溪村等地开设赌场的场数七次,抽头30000元。
戴某某合伙开设赌场24次,抽头共计166000元,案发后向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退出非法所得115000元。
王某某合伙开设赌场20次,抽头共计160000元。
肖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0次,抽头共计160000元,
获利5000元。
周某甲参与开设赌场20次,抽头共计160000元,获利102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管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8次,抽头共计144000元,
获利37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胡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5次,抽头共计120000元,获利3000元。
车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1次,抽头共计88000元,获利52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祝某甲参与开设赌场11次,抽头共计88000元,
获利81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黄某甲参与开设赌场7次,抽头共计56000元,获利35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周某乙斌参与开设赌场7次,抽头共计56000元,获利2100元。
祝某乙参与开设赌场6次,抽头共计48000元,获利3000元。
程某甲参与开设赌场5次,抽头共计40000元,获利300元。
周某某参与开设赌场4次,抽头共计32000元,获利11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刘某甲根参与开设赌场3次,抽头共计24000元,获利6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陈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次,抽头共计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0部、小型轿车3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廖某某、章某某等人证言 ;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肖某某、管某某、胡某某、车某某、祝某甲、黄某甲、祝某乙、周某乙、程某甲、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周某甲、肖某某、管某某、胡某某、车某某、祝某甲、黄某甲、周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祝某乙、程某甲、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乙、祝某乙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某甲、肖某某、管某某、胡某某、车某某、祝某甲、黄某甲、祝某乙、周某乙、程某甲、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祝某甲、周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程某甲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被告人,属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肖某某、管某某、胡某某、车某某、祝某甲、黄某甲、祝某乙、周某乙、程某甲、周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祝某乙、周某乙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车某某、周某某、黄某甲、刘某甲、陈某某、祝某甲、程某甲、管某某均在家中。
2.案卷材料13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4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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