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淄博**服务部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工业园**村**庄**号,租住在淄博市张店区**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服务部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街乡**村**组,租住在淄博市张店区**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服务部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工业园**村**庄**号,租住在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服务部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租住在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服务部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村**队**号,租住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6时30分许,在淄博市张店区**村垃圾中转站院内,被告人戴某某与徐某某因垃圾倾倒顺序问题产生争执互相殴打,被告人戴某某头部及耳部被打伤,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母某某也对徐某某实施了殴打,徐某某肋骨被打伤。经鉴定,徐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戴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收到条、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案发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母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母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母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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