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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石某某等15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五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某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迁,曾用名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0********,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乡**村**,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村镇**里**号**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某某街道**东苑**幢**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安徽省怀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瑞,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镇上坑仁某某**坞口。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黄某生,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楼**村**村**村**路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金华市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2********,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刘某富,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乡**村**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张某乙、凌某某、石某迁、姜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张某瑞、黄某生、方某某、伍某某、邱某甲、刘某甲富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潘某某、邱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涉案老虎头及老虎肉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7年间,戴某甲联系胡某某想通过胡某某购买老虎肉,胡某某联系了做老虎表演的李某某,李某某为讨好胡某某得以从胡某某处取得在泉州海丝野生动物园的动物表演项目谋利,告知胡某某其在中南百草园有病死的老虎可取。后胡某某和戴某甲一同前往中南百草园,拿取老虎肉十余斤、老虎头一个。戴某甲将老虎头和老虎肉带回并存放家中。事后戴某甲支付给胡某某3千元人民币和药酒若干作为购买虎头、虎肉的费用;胡某某给了李某某5只蓑羽鹤,并把泉州海丝野生动物园的动物表演项目也给李某某做,作为购买虎头、虎肉的好处。

2019年9月份,张某甲瑞与戴某甲谈某某,以600元某某斤的价格购买老虎肉2斤。在2019年9月18日中午,张某甲瑞叫其朋友黄某甲生至金华市金某某路星辉烟酒店帮其购买老虎肉2斤,由于戴某甲不在店内,戴某甲电话联系张某乙,让其拿老虎肉给买老虎肉的人。黄某甲生至星辉烟酒店中从张某乙处购买了2斤老虎肉,并付给张某乙1200元人民币。

涉案的虎头、虎肉经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虎的头部与肉块,虎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虎头与虎肉价值为40万元人民币,后李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2.涉案猫头鹰的犯罪事实

石某迁于桐庐县山林中,使用网上购买的喇叭、网兜等工具模拟鸟类叫声,诱捕猫头鹰等鸟类,后以60-100元某某只的价格将捕获的猫头鹰出售给凌某某等人。2019年9月1日,凌某某以100元某某只的价格向石某迁购买猫头鹰7只,后以130元某某只的价格出售给戴某甲,戴某甲将购得的猫头鹰以200至2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方某某、邱某甲、伍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其中2019年9月1日,伍某某通过刘某甲富的介绍,以260元某某只的价格从戴某甲处购买两只猫头鹰,将两名猫头鹰溺死后食用一只;2019年9月1日,方某某以260元某某只的价格从戴某甲处购买两只猫头鹰,赠予潘某某,潘某某将两只猫头鹰溺死后食用一只;2019年9月1日,邱某甲以260元某某只的价格购买猫头鹰1只,其父亲邱某乙将猫头鹰溺死后给戴某乙食用。

2019年9月18日,凌某某以100元某某只的价格向石某迁购买猫头鹰10只,当日戴某甲联系凌某某并驾车至兰溪欲购买该批猫头鹰。在凌某某家楼下,戴某甲与凌某某进行交易猫头鹰过程中,戴某甲察觉有人拍照,遂停止交易。

涉案的猫头鹰经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浙江师范大学生化学院鉴定,为领角,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委托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领角价值为1.5万元每只,17只共计25.5万元人民币。

3.涉案熊掌的犯罪事实

2019年某某,姜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张公山动物园的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大熊掌4只、小熊掌10只,2019年9月份,戴某甲与姜某某约定以10000元(未支付)的价格购买该批熊掌,熊掌经由中通快递寄至金华戴某甲处,戴某甲收到熊掌后将熊掌藏于婺城区奥林匹克花园车库冰柜内待销售。

涉案的熊掌经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哺乳纲食肉目熊某某黑熊的肢体,黑熊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委托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熊掌价值共计5.6万元人民币。

4.涉案鬣羚头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3年左右,戴某甲经营野味店时从衢州开化以几十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鬣羚头,并存放于某某。

涉嫌的鬣羚头经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哺乳纲偶蹄目牛某某鬣羚属物种的头部,因无法确定本案中鬣羚属物种的具体物种,无法确定其保护等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鬣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8000元。

2019年9月18日,姜某某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8日,凌某某在金华市兰溪永昌街道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8日,戴某甲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路段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8日,张某瑞在义乌市稠江街道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8日,张某乙在金华市婺城区金某某路星辉烟酒店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8日,黄某生在金华市婺城区金某某路星辉烟酒店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30日,方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中戴村被传唤归案;2019年9月30日,潘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被传唤归案;2019年9月29日,伍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保某某半岛小区被传唤归案;2019年9月29日,刘某富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2019年9月20日,石某迁在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日,邱某甲在金华市婺城区绿城海某某小区被传唤归案;2019年10月14日,胡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翰墨林苑小区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5日,李某某在沈阳市桃仙机场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4日,邱某乙在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被传唤归案。公安机关从凌某某家中扣押猫头鹰十只,经金华市陆某某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治后死亡九只,野外放飞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账单截图、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金华市陆某某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单、救护动物处理的说明、抓获经过、重新估价申请书、表演协议、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讯录截图、微信好友截图、东北虎死亡报告、营业执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清单、照片、鉴定聘请书、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张某丁、俞某某、张某川、戴某乙、蒙某某、吴某杨、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石某迁、凌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张某乙、张某瑞、黄某生、方某某、潘某某、伍某某、刘某富、邱某甲、邱某乙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姜某某、张某乙、张某瑞、黄某生、方某某、伍某某、刘某富、邱某甲、潘某某、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石某迁、凌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张某乙、张某瑞、黄某生、方某某、伍某某、刘某富、邱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戴某甲、石某迁、凌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触犯,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邱某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触犯,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甲部分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乙系某某,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戴某甲、凌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张某乙、张某瑞、黄某生、方某某、伍某某、刘某富、邱某甲、潘某某、邱某乙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被告人戴某甲、石某甲迁、凌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瑞、黄某甲生、方某某、伍某某、刘某甲富、邱某甲、潘某某、邱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5册,检察卷1册。

     3.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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