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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7********,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前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7********,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住**公寓**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追捕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7时10分许,朔州市公安局建设北路派出所民警在朔城区东岸国际小区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程某某,并从其身上当场查获并收缴疑似毒品白色圆形颗粒物7小包共34颗,毛重7.36克,净重6.18克。后根据程某某供述,该所民警将在**公寓**室的被告人戴某某抓获,并从其被抓获的公寓内当场搜查并扣押电烙铁1把、封口袋214个(其中2×3红色封口袋70个、2×4蓝色封口袋73个、2×2透明封口袋69个、12×8透明封口袋1个、10×7透明封口袋1)、吸管30根及锡纸1卷;当场查获并收缴疑似毒品白色圆形颗粒物9粒,毛重5.10克,净重4.28克;灰褐色圆形颗粒物9粒、毛重2.18克,净重1.54克;透明晶体状物品3包,毛重5.10克,净重1.64克。经鉴定,从送检的白色圆形颗粒物检材中均检出安眠酮和咖啡因成分;灰褐色圆形颗粒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透明晶体状物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安眠酮、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与戴某某同居在戴某某租住的**公寓**室,二人均为吸毒人员。2020年5月开始二人同居并贩毒,戴某某以100元6颗的价格向朔城区东关西面口子的“三叔”(无法查证)购买忽悠悠,向朔城区豪德工商银行隔壁的“赵哥”(无法查证)购买冰毒。吸毒人员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程某某,双方约定好地点后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方式进行当面交易,程某某以忽悠悠100元5颗、冰毒每小包300元约0.2克的价格进行出售。交易成功后,程某某将毒资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方式转给戴某某。 

另查明,2020年5月21日-6月1日,林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程某某购买冰毒共7次,约1.5克,被告人获利人民币2340元;2020年5月5日-6月1日,张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程某某购买冰毒共5次,约1克,获利人民币1500元;购买忽悠悠31次,355颗,被告人获利人民币7130元;2020年3月12日-6月2日,王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程某某购买冰毒和忽悠悠共6次,被告人获利人民币1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提取、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伙同程某某,多次贩卖给多人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仝艳青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换押证二份

6.张某某讯问笔录一份共三页

7.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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