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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童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2********,务工,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市,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行政村第**自然村**号,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小区对面商住楼。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1月1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1月26日被江苏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于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4********,公司职员,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市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94********,公司职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花园******室,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8********,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童某某、李某某、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6日、自2020年2月7日至同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3时许,在含山县望梅路美食广场“阿健排档”,谷某某与女友王某某及孙某某、张某某一起吃饭,戴某某与李某某、童某某等人在该排挡另一包厢吃饭。饭后王某某、张某某结账时,戴某某也在吧台处与石某某(阿健排档经营者)聊天,谷某某看到后误认为戴某某在和王某某搭讪,随对王某某说“在搞什么东西还没搞好”。戴某某对谷某某说:男人对女人要温柔点。谷某某说:我讲自己的女人,关你吊事。双方遂发生口角,随后谷某某持棒球棍欲打戴某某并指着李某某、童某某等人说:刚才谁讲的,今天你们谁都别走。戴某某见状也从汽车内取来橡胶棍两人互殴,戴某某橡胶棍打掉后又手拿啤酒瓶朝谷某某头上砸,李某某上前用拳头殴打谷某某的肩膀和胸部,童某某拿石头砸到谷某某脚部。

经含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右腓骨下端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右第三跎骨基底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谷某某与戴某某、童某某、李某某赔偿谷某某经济损失22万元,双方相互予以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谷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周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人戴某某、童某某、李某某、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含公鉴(法)字[2019]3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王某某对戴某某的辨认;张某某对戴某某的辨认;童某某对谷某某的辨认。

 6. 视听资料:现场打斗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童某某、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而逞强斗狠随意殴打对方,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被告人谷某某因逞强斗狠持凶器随意恐吓、殴打对方,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童某某、李某某、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彬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童某某、李某某、谷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补充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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