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村**组,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镇**路。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村,现住湖南省**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组,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镇**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村,现住湖南省汉寿县**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吉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租下被告人袁某某在**镇**路(**中学斜对面)闲置的两间门面,开设麻将馆,邀集他人以单注金额150元一炮的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自摸胡牌后抽水20元的方式从中获利。2019年5月份,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等人得知被告人吉某某也想在**镇**路开设麻将馆,便拉其入伙。2019年9月9日晚,公安机关将该麻将馆查获,现场查处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麻将机5台、麻将10副。
现已查证,自麻将馆开设以来,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吉某某累计组织20人参赌,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9月8日累计赌资383208元,其中被告人吉某某后入伙赌资累计147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非法所得36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查获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戴某某、吉某某的手机微信截图、从手机微信中提取的转账统计表、公安机关提供的袁某某、吉某某自首材料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李某甲26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蔡某某、李某乙、石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戴某某的联系电话1511562****,被告人袁某某的联系电话1387363****,被告人邹某某的联系电话1597369****,被告人刘某某的联系电话1527363****,被告人吉某某的联系电话1577360****;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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