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1〕23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1998年10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乡帮被告人戴某某干活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两人决定回磐安县**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时两人商量由陈某某谎称在上山挖笋时受伤,并在医院出具的磐安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病人情况说明表上填写受伤原因为“在山上挖笋受伤”,出院后从磐安县医疗保障中心骗取医疗报销25785.94元。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案发后,戴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2578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戴某某1825748****、陈某某138679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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