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石泽科,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房。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泽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汨罗市**镇**路**小区**房。2017年5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汨罗市**镇**路**小区**房。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陈泽望、石泽科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石泽科、陈泽望、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泽科、陈泽望、戴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及周边区域、汨罗市及周边区域向商铺非法销售假冒“芙蓉王”、“白沙”、“利群”等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犯罪嫌疑人石泽科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后,采取利润分成的方式,安排黄某某、陈某乙之等人为其在岳阳市及周边区域的超市、便利店、网吧等场所进行销售,并将其中部分香烟提供给犯罪嫌疑人陈泽望在汨罗市范围内销售,累计销售香烟数额达人民币19.8万余元;
2.犯罪嫌疑人陈泽望从石泽科以及他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后,自行或者采取利润分成的方式安排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在汨罗市及周边区域的超市、便利店、网吧等场所进行销售,戴某某累计销售香烟数额达人民币61552元,陈泽望累计销售香烟数额(含戴某某销售数额)达人民币68442元。
2019年10月25日,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戴某某、陈泽望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内扣押卷烟39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扣押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证明:上述扣押卷烟价值人民币6830元。
2019年10月25日,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石泽科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内扣押卷烟525条、散烟46包。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扣押卷烟中除少部分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证明:上述扣押卷烟价值人民币11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宣传单、送货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甲、喻某某、陈某丙、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泽科、陈泽望、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烟草价格证明,卷烟鉴别检验结论书;5.辨认笔录;6.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泽科、陈泽望、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泽科、陈泽望、戴某某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卷烟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泽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本次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到案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泽科、陈泽望、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有未经销售的烟草制品被查获,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泽科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泽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步云
检察官助理:兰亮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石泽科、陈泽望、戴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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