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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81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1********,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文盲,家住德兴市****桥上9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注册了三家公司,分别系义乌市戴王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长威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威维商贸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戴某某用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并以2100元的价格将三套对公账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和U盾等)卖给李某某。

被告人戴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李某某、楼某某、辜某某、徐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芬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监视居住在义乌市**街道**村**号**室,电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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