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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苏******号小型轿车带着戴某某由麻城市夫子河镇往白果镇方向行驶。9时47分许,行驶至白果镇胡家松林村吴家台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用竹竿肩挑稻草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戴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 被告人戴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在公安交警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戴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3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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