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6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镇**村**园**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长淮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环线路口东侧约20米处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撞到前方沿道路北侧路边同向行驶、被害人汤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后部左侧,造成汤某某从三轮车跌落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戴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并帮忙积极救治伤者,汤某某因伤于当日住院治疗至2020年9月5日死亡。2020年9月29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汤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汤某某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参与度拟为85%-95%。2020年10月19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汤某某家属后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情详情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予调解)通知书,门诊病历、死亡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书、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人力三轮车购买发票,委托书、收条、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皖天正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4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B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相关现场视频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已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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