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戴某某,性别:**,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7********,**族,**文化,上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在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号。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8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720755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普陀区真陈路自西向东行驶,在**路**路西约300米附近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时,其货车正面右部与由南向北骑行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钱某某相撞,致钱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前,其驾驶一辆蓝色大型厢式货车在真陈路靠近红柳路附近行驶时被一辆小货车超越,小货车随即与一辆由南向北骑行横过真陈路的自行车相撞的事实。

2.证人杲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坐在戴某某驾驶的货车上睡觉,车辆行驶至**路**号附近时发生碰撞,其醒来发现车辆与一辆自行车相撞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戴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正面右部与骑行未悬挂号牌的SAVA萨瓦牌26英寸山地自行车的钱某某的左侧发生过碰撞,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

4.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戴某某驾驶前无饮酒或吸毒情况。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证明戴某某驾驶货车发生事故时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为上海**运输有限公司的事实。

6.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缴纳代管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及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证明经法院调解,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获得谅解的事实。

7.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110事件单登记表,证明案发当日,其驾驶单位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本市**路**路西约300米附近超越前方车辆时,货车正面右部与骑行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死亡,其当场报警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及查获经过,证明戴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孙丽婷

 

 20201110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电话1587346****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法律帮助律师顾伟,电话1361187****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