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9********,蒙古族,高中文化,**电器员工,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9),由西向南在本市门头沟区石担路倚山嘉园小区门口处右转弯时,该车左侧与被害人某某甲由北向南正常骑行的自行车前部及身体相撞,致某某甲受伤。同日17时许,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某某甲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依法传唤。同年5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赔偿某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万元,取得其谅解。同年8月5日,被告人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转账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戴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肇 晶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其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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