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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0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九龙路**号**栋**室,现住于合肥市庐阳区**街道**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海大道交口北侧时,遇徐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王某某同向行驶至此,两车发生刮擦,致二轮电动车倒地,王某某及徐某某在倒地后被同向行驶至此的、王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认定,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戴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通知书、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合肥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7.视频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未能安全、文明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5514****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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