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载陈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4人)沿G25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506公里+100米处路段,遇情况打方向过程中,将同方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鲁******号“明锐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陈某某心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原因分析,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5日,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及其陈某某的其他近亲属与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60536****);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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