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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超载的粤A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大塘镇上村路口时,该货车车头右侧与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三轮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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