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5********,汉族,高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江苏电动00****号三轮车沿阜宁县阜城街道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路074号路灯杆路段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阜宁县68****号电动自行车时发生刮擦,致赵某某、於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告人戴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事故致赵某某受伤,该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4日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户籍信息、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於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权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