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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冀B1****号小型轿车,沿丰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皈依寨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戴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损失105000元。同日,受害人近亲属对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玲

检察官助理:王金铭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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