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渝BX****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重庆市巴南区双清路由麻柳嘴镇往双河口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麻柳嘴镇神州加油站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渝BQ****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置。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110报警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收条、谅解书、民事调解书、到案经过、户口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死亡原因鉴定书》、《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麻柳嘴镇神州加油站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等待民警至现场,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波

                                  检察官助理 冯涛

                                  2021年1月19日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材料叁份,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