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21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沿丹阳市圣昌西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与营里路四枝交叉路口西侧路段处,撞上在该机动车道内步行的彭某甲,造成车辆受损、戴某某和彭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甲经医院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事故认定,戴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事故的赔偿事宜已调解结束,戴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死者身份信息及家庭关系证明、协议、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巍
检察官助理:崔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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