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谢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家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死亡。

被害人谢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家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号。

被害人罗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家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号。

被害人高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家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号。

被害人罗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家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号。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超载的赣******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崇义县横水镇振兴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道**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人民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左转弯驶入振兴大道由被害人谢某乙驾驶,搭乘被害人谢某甲、罗某乙、高某某、罗某甲的赣******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推移,造成被害人谢某乙、罗某乙、高某某、罗某甲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6时许,被害人谢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谢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谢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拨打了报警和救援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从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行为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宏庆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69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